今年4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制定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要追討國民黨「黨職併公職」溢領的退休金,其退職政務人員溢領退休金的人,與出證明的社團都要負連帶責任,新法將衝擊政務人員11名,公務員195名。根據綠委透露,前考試院長、國民黨前副主席關中溢領1011.7萬元最多,其次是前副總統連戰,也須繳回983.1萬元。

民進黨在重新執政的第1年能有這樣的氣魄,以立法的方式追討國民黨黨工們的不法所得,真是值得可喜可賀,因為這是轉型正義所必需做的事,不但可以切割黨國不分的思維,也為未來國家政治發展立下里程碑。

但是,深入去研究這個追回公職併黨職的法令及當年的時空背景,卻發現,民進黨這次所做的改革有虛應故事的嫌疑。

首先,第4條所說公職人員仍支領退離給與者,應由其核發退離給個人信用借貸資格與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扣除已採計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依原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所定給與標準及支領方式,重行核計退離給與。

依前項規定扣除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不符原退休(職、伍)或定期給付條件者,仍依原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所定給與標準及支領方式,按扣除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之年資,重行核計退離給與。

這等於是說,如果公職的年資只有20年,加了5年黨職後成就了月退條件,要追回的也只有這多了的5年。但是,沒有人發現,依照當時的退休法令,20年公職必須是年滿60歲才能領月退,否則只能支領1次退休金,而不是只讓月退休金少領5年的基數,結果新的條例只有提到月退休金,是以為人民不知道其中的問題嗎?

還有,某個前朝大官只有當了兩年合格實授的公務人員,之後的年資都是黨職,依照當時的規定,應該算是離職的公務員,根本也不符合任何支領退休金的資格,雖然他日後當了主委、部長、院長等等計有7年的公職人員,和他前面公務員的年資加總也沒有一次月退金的支領資格,所以應該是自始追回他所領的退休金,而不是小砍幾個基數了事。

最後,個人覺得可議的地方是,既然是要追回黨職併公職所溢領的退休金,就應該收得一乾二淨,而不是留個尾巴讓人看笑話!因為在第4條第3項規定依前2項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致每月支領退離給與總額低於新臺幣2萬5千元者,按2萬5千元發給。原每月支領退離給與總額低於2萬5千元者,仍按原支領退離給與總額發給。

這是對基層黨職併公職人員的仁慈嗎?如果那位要追回退休金的黨職人員的黨職14年,後來當了公職只有1年,本來依照當時的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來說,本來只能領一次退,但因為灌了14年的水,所以可以選擇2分之1的兼領月退及2分之1的1次退休金,讓他每個月只有2萬5千元可領,所以按照新的條例是可以不用追回了,這是什麼歪理?應該是只能領一次退休金吧!

而且,黨職併公職並沒有法源依據,只是國民黨於1971年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如何向銀行借錢社的民意發函給考試院要求黨職併公職的年資互相採計,不但沒有公信力,還以政黨的命令來指導政府機關公務員來訂定違法圖利的退休制度,企圖像共產黨一樣把黨庫直通國庫,這一紙文書雖然在1987年廢止,考試院居然還依照信賴保護原則來採計廢止前的年資而未追回,絲豪沒有想過,沒有立法的東西那來的信賴保護?沒有合理合法的命令規章,那有什麼公權力可以給付這些全民所繳納的退休金?這一點,更是在新訂定的條例裏沒有表示,這不免讓人懷疑民進黨是否當年也有人受益,所以不敢把它全部廢除?

*作者為海洋大學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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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平均攤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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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為節約成本所訂定,若存戶存款金額未達銀行標準,又沒有辦理銷戶,銀行就會收取帳戶管理費。一般申請貸款而辦理的帳戶,也會收取帳戶管理費。

票貼

憑未到期票據去銀行辦理貼現,但銀行通常會接受的客票必須是公司皆為正常營運的應收票據,此種借款方式即是「調現」、「票貼」。銀行通常僅會給予票款約八成的貸款額度,並需要以客票當作信用瑕疵辦信用卡副擔保品,以票到期所回收的票款,來作為還款來源。如急需運用到現金,就可拿還未到期的票據先去銀行做抵押,換取資金靈活運用。

連帶保證人

按實務上的判例,連帶保證人等同於債務人,民法中未有「連帶保證人」的規定,針對連帶及保證於民法中的相關規範有債編第四節「多數債務人」與第二十四節「保證」兩種定義。

連帶債務(即多數債務人)乃出自於民法§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而保證之意義係出自於民法§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但保證人尚擁有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以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745)。

由於保證人尚有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保障權益,債權人針對債權保全時需先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待無效果後,方能對保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債權回收上需耗費不少時間。故債權人多在契約中將保證人附帶「連帶」二字,使保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該筆債務成為連帶債務,造成連帶保證人與主借款人負同一債務的狀況,致達成民法§272條之要件。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273),因此在法律關係上,連帶保證人等同於連帶債務人。

循環型貸款

貸款依還款方式可分為本息攤還貸款與循環型貸款,本息攤還貸款為核貸後依約定的貸款年限,按期攤還每期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循環型貸款則是指銀行核定一個小額信用貸款利率額度,於額度內循環動用的貸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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